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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15 13:56 点击:数  

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制度汇总

 
目    录


一、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选举制度
二、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三、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度
四、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监事制度
五、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六、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七、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八、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九、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十、关于对协会工作作出贡献者奖励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

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理事、监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需经理事会以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三条  本会届中增补或变更理事、监事,选举工作由本届常务理事会负责,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由本届常务理事会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投票选举产生。
本会届中增补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选举工作由本届常务理事会负责,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由本届常务理事会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理事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表决产生。
第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采取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每次选举,必须经会员大会举手表决产生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应当清点核实参加选举的会员代表人数,出席会员代表超过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时,会议方为有效。投票选举时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无效。
第八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候选人得票数多于出席会员代表总数二分之一时方可当选。选举结束后,必须报四川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及备案手续。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必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十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
常务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常务理事会管理,依据《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多于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九)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常务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以常务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但就与常务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常务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常务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应由出席常务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涉及行业协会重大事项,应由占全体常务理事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通过。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和记录人,建议在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常务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常务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二条  监事和聘任制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
监事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管理和运作,依据《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监事候选人资料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二)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审议,经会长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所有会员(包括分支机构属下会员)会费的统一收缴、催收、登记;对拨转分支机构的费用实施额度管控;对分支机构的经费收支有监管职责;
(四)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五)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常务理事会;
(六)负责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开发、建立和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采取收支两条线,协会各项收入包括会费、捐赠、会务费、服务性收入等必须统一转入本协会账户,经审核批准后再支出使用,严禁个人坐支和私自挪用、截留;
(二)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三)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或秘书长审批
(四)审批权限。协会日常开支在100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1000.00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五)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六)因公出差需借款在100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1000.00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第四条  本协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协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依照《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章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第五条  本协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  本协会旅差费用的管理:
凡因协会工作出差,须经协会会长或秘书长批准,其乘坐交通工具、住宿、餐补标准参照本行业企业通常标准执行。
第七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的相关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本协会书籍报刊订阅应由秘书处统一作出计划,报会长批准后订购。
第九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
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有序的展开, 依据《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川民旅协字”和“川民旅协秘字”。“川民旅协字”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川民旅协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秘书处的内部事务工作文件及相关函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秘书长或会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川民旅协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以“川民旅协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行文呈批表》。严禁个人擅自冠以协会名义发布或转发文件和信息。
第七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文件的收、发、传阅、借阅的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八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
第九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条  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  “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印章的使用,由本会会长审批。“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秘书处”印章的使用由本会秘书长审批。
第十三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五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及四川省相关规定和《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协会及协会分会、分支机构以协会名义举办的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以备案的方式向社团登记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修改章程,注销登记、换届改选等事项;
    (二)举办大型活动;
     (三)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等;
    (四)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的活动等;
     (五)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
    (六)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注销;
     (七)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对第(一)至(五)项重大事项应当提前20日向协会秘书处报告并备案,需要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报告的由协会四川省民政厅报告;对第(五)至(八)项重大事项应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协会秘书处报告,需要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报告的由协会向四川省民政厅报告。
第五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
第六条  本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送达后,经秘书处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八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或社会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专题发布会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本会会长有权或授权代表人以本会名义披露信息。
第九条  未经常务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常务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常务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代表或理事、常务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需要上报四川省民政厅备案的要及时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常务理事会文件、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
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名称为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专业委员会或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工作委员会、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分会和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代表处。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
(一)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开展技术交流、会员培训和会员咨询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一)必须由热心协会工作,热心为大家服务,有责任心并有一定能力或实力的单位和个人,作为该分支机构的牵头负责人。
(二)以单位为主体的地方分会或专业分会,其基本会员数不应少于当地或同专业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以自然人为主体的专业分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其基本会员数不应少于30人。
第六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在本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分支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不单设立财务和账号,所辖会员会费及相关收入均应汇入协会账户。分支机构因工作需要或开展活动需要经费,应向协会申报,协会同意后将按其年度会费及收入总额的60%以内总体掌握拨发,分支机构应以相应的票据向协会报账核销。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方可开展活动。分支机构连续一年不开展活动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协会处理,如设有财务帐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资产、经济遗留问题的须提交书面报告和清单,经协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职位。由本会会长、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凡参与主办的会议、培训、考察、活动等应该向协会请示和报备。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印章样式须在本会备案。分支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机构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以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如确实需要,应事先向本会请示,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
关于对协会工作作出贡献者
奖励的暂行规定
为充分调动全体会员和各届人士关心并推进本会发展的积极性,建立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激励运行机制,推动协会各项工作与活动全面、健康、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凡本会会员和直接为本会的建设、发展并显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其他各届人士,均在受奖之列。
第二条  凡通过个人关系和努力,成功引荐对协会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入会者,协会将给予相应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三条  主动并成功为本会引荐相关会议、会展等活动,按产生实际效益即税后利润的30%提取奖励。
第四条  通过个人关系,为本会或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拉来捐赠和赞助的,按实际到帐金额或物质折价额的20%予以奖励。
第五条  凡通过个人关系为本会引入资金、策划项目及各种可操作性的合作活动并产生直接利润(税后)在10,000元以上者,按其利润总额的20~40%予以奖励,即凡10,000元利润以上按每再增加5,000元就在20%的基础上逐级递增5个百分点直至40%,按最高的百分比率计算奖额,在款到结算之日即予兑现。
第六条  凡通过协会主动向会员提供优于市场价格的线路产品或政策待遇者,本会将视效果和会员反映,给予相应的荣誉或物质奖励。
第七条  凡冠以本协会名义,参加地市级以上赛事活动并取得名次奖励的会员单位或个人,本会将给予相应的荣誉或物质奖励。
第八条  对积极为协会刊物撰文、提供文案、稿件者,本会将给予相应的稿酬和奖励。
第九条  在每年度的工作年会上,本会将按会员承担责任义务、完成协会工作、参加会议活动的数据及表现,评选先进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