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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05-13 16:16 点击:数  
                     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及相关单位、团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受国家法律保护,负有民事责任。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为本行业和会员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协作,沟通信息,协调关系;树立行业信誉,整合旅游资源,拓展成员单位的发展空间,推动民营旅行社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向会员单位及时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督促会员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社会各方面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旅行社及相关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系统研究旅行社行业发展的趋势和新特点;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创办本地区行业刊物和网站,向会员企业提供政策、法律、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服务;
    (五)组织开展国内外、省内外旅行社间业务交流以及行业论坛、业务培训、技术咨询、会展、考察等活动;为会员间的业务合作、产品推介、信息交流、市场拓展搭建平台;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等工作;
    (七)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各项行业自律性制度,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
    (八)监督会员企业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和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协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会员企业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九)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26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