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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挂靠旅行社引纠纷 游客溺水责任谁来负?
发布时间:2015-09-24 15:50 点击:数  

导游挂靠旅行社引纠纷 游客溺水责任谁来负?

    中兴通讯组织员工旅游,有员工意外溺水身亡。经过协商,景区、旅行社、单位共同赔偿死者家属66万余元。在景区和单位已经支付了赔偿金后,旅行社却不同意赔偿。旅行社指出,带团的人并非旅行社员工。明明找的是正规的旅行社门市,为何会出现不同说法?昨日,这宗离奇的纠纷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旅行社拒赔15万元
  一审罗湖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2日16时左右,中兴通讯公司员工王某在景区旅游时发生意外,溺水死亡。此次事故是公司与深圳某国际旅行社合作组织员工到大亚湾碧泉水上乐园游玩时发生的。
  王某的父母向法院提了一份2013年9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其中甲方是被告某景区公司,乙方是深圳某国际旅行社,丙方为第三人中兴通讯公司,丁方则为王某的父母。该协议书载明,甲、乙、丙三方共同赔偿丁方之子王某因意外死亡赔偿款(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费用)共66.6万余元人民币,其中甲方支付36万元(其中包括甲方购买保险支付的20万元、甲方从人道主义出发支付16万元),乙方支付15万元,丙方支付15.6万余元。该份协议书是在当地公安部门主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
  第三方中兴通讯公司、被告景区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和解协议上约定赔偿款项。仅有乙方即深圳某国际旅行社尚未支付15万元赔偿款。据透露,当初为王某购买保险时,输入的身份证号码有错误,这直接导致与旅行社合作承保旅游意外事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拒赔,由此,被告某国旅公司亦不同意赔偿。
  一审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旅行社支付王某的父母15万元。
  旅行社称与导游是合作关系
  旅行社不服,提起上诉。
  据了解,赔偿《协议书》上,乙方处有一审被告之一即龚某强的签名。龚某胜主张该签名属实,因他在外地出差,于是委托他的兄弟龚某强代其在协议上签名。而龚某胜的身份,则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龚某胜主张,其在涉案事故发生时为深圳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东门营业部的员工,赔偿协议也是经过营业部负责人同意的。
  昨日开庭时,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强调,龚某胜与旅行社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是业务合作关系,即龚某胜给旅行社寻找客源,然后旅行社和龚某胜分配利润,旅行社不给其发放工资、也不给其缴纳社保,两者充其量是代理关系。事故发生时,是龚某胜私自以旅行社名义带团,与旅行社无关。代理律师表示,作为本案的证据提供的多份合同及协议,其中的旅行社印章都是伪造的。
  而龚某胜的代理人则表示,以个人名义不可能为那么多人购买保险,此次出游,龚某胜是以旅行社的名义才得以为全团的人购买保险。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导游挂靠旅行社揽活易引纠纷
  记者了解到,考取导游资格证后、要办理导游证带团的,要么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要么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登记在导游服务公司,同时又接旅行社的活,又有三种情形:一,导游服务公司管理导游,并给导游派活。导游的活就是给旅行社带团。二,旅行社自己的客源,找导游去带,按约定给劳务费;有可能这次是这个旅行社的团,下次是另一个旅行社的团。三,导游自己的客源,通过旅行社签合同(即旅游者与旅行社签合同,向旅行社交钱),旅行社扣除一定税费之后,其余归导游自己,相当于挂靠旅行社揽活。
  上述三种情形下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都存在争议。一旦导游带团过程中发生纠纷,担责问题就很可能出现推诿及划分不清。
    专家看法
    对此,中青旅质检合规部总经理李广从法律层面解读了目前我国导游和旅行社之间的“三种关系”:
    李广:导游和旅行社之间的用工关系有几种,一种是非常正规的,导游是作为旅行社的正式员工。还有一种,他将关系挂靠在导游服务中心,可以叫做自由职业者,他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关系,隶属的单位。第三种是旅行社根本和导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也没有劳务合同关系,他在名义上是代表旅行社,旅行社给了他默识的授权的。我们的顾客是有理由相信导游是代表旅行社的,那么发生的一些纠纷和后果,旅行社是要承担责任的。
    诚然,按照李广的说法,旅行社难逃干系,但同时我们也获知这样一个此前容易被忽略的事实,即很多旅行社带团的导游并非正式员工,严格意义上说,考取导游证找到一个挂靠关系的导游服务中心,你就是一个可以上岗的导游了,而对于旅行社来说不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甚至劳务合同都不违法,因为这算是一种兼职。
    从业多年的金牌领队张潇潇透露保守估计,兼职导游,至少占了整个旅游市场的半壁江山。
    张潇潇:忙不过的时候也会请兼职导游,零散接客的这种就没有和我们签订劳务合同,你要是按人数占比的话,没有挂靠正规旅行社的导游跟正式旅行社挂靠的导游应该是差不多一半一半。
    想想看每两个导游,就有一个是“编外人员”这样的数字令人吃惊,但考虑到旅游业的特殊性,现行法规的安排又合乎情理。
    旅游专家刘思敏表示,这也是“挂靠导游”存在的必然理由:
    刘思敏:旅游行业的季节性非常强淡旺季非常明显,旺季的时候导游不够用,淡季的时候导游没事干,旅行社不可能按照旺季的对导游人数的需求去配置他的导游名额,再加上社会上本来存在大量的兼职导游,他本身就是为了应对季节性存在的,也可能有一部分人被迫兼职,是旅行社消化不了。
    事实上从导游个人的意愿来说,愿意当“野导儿”不依附单位的人也数量颇多,资深领队张潇潇说有关部门曾经对导游做过调查,结果显示,想当正规军的当有和想打游击战的导游都有自己的考虑:
    张潇潇:前段时间,国家旅游局导游司还和我们有一个调查,是比较倾向于自由择业呢,还是旅行社正规导游,我发现来自广西啊,江西这些地方的导游愿意自由择业,因为从自身收入的角度来讲的话,自由择业是市场需求。从我个人的角度,我会选择专职导游。你不发生问题也就罢了,发生问题的时候我们的售后服务会做一些。
    事实上,兼职导游的存在确实实现了资源配置的高效,按照现在时髦的说法,旅行社轻资产,兼职导游也可以从“分享经济”当中获利。但不规范的合同关系却也给游客、导游、旅行社共同埋了一个雷,发生纠纷立即爆炸。
    业内也有一种观点,就是将目前具有潜在经济价值行政权力的导游服务公司改变为劳务派遣性质的企业,导游公司需与旗下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向旅行社提供有偿使用的导游服务。
    中青旅质检合规部总经理李广也认为,这也许是解决挂靠导游困局的一个突围方向:
    李广:现在探讨的导游行业组织向劳务派遣公司转化。这样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会签署一个很详细的协议约定就是除了什么样的事情,应该两家企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而现在存在的问题是旅行社和不具备劳务派遣功能的导游服务中心,他们之间没有任何的协议和约定,只是把人派过去,双方出了问题有了事故怎么分担并没有一个书面约定。
    揽私活不可怕,可怕的是权责不清的合同,无可遵循的行规,如此看来导游这碗饭从业者吃的还应该更明白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