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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队失职泰地陪频加点 境外遭冷遇游客留阴影
发布时间:2015-06-10 13:06 点击:数  
          领队失职泰地陪频加点 境外遭冷遇游客留阴影
投诉事由:
   甲某婚后20年决定与妻子一尝出国旅游的滋味,于3月19日到A旅行社报名参加泰港五晚六天游,团费3880元/人。因只收到4名游客,A社将客人转给B旅行社于5月3日出团。由于导游乙某的失职及泰地陪的恶劣行径,致使甲某夫妇饱受“屈气、担忧、恐惧、怒气、扫兴”(客人语),恶梦般的境外经历给甲某夫妇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
   6日晨,原计划是乘大游艇到珊瑚岛,泰地陪加收400铢/人要客人乘坐危险的快艇,甲某等不从,遂向乙某反映,而乙某置之不理。原计划在岛上半天的水上自由活动于早上9:30收场,泰地陪动员客人自费加点。甲某等4人因不愿自费1200铢/人到沙美岛而被泰地陪及乙某扔在岛上酒店达10小时之久,直到晚上19:30才吃上晚饭。其间因不懂泰语、人地生疏及泰地陪告之泰国治安恶劣、出事概不负责等不敢外出,在恐惧和无聊中白呆了一天。7日,泰地陪安排15分钟应付式参观佛寺后,于9:20把游客拉到野生世界门口,以600铢/人要客人自费参观,声明不入者自行在门外40度的高温下等候5小时,且不能在旅游车上坐,人身安全也不保障。经历了6日的冷遇,甲某等被迫服从,其中有母女2人因泰铢用完,被迫向他人借钱,境况窘迫。对于迟迟不肯加点的团友,泰地陪言语难听,说一些“没钱花的人当然不开心”等令人难堪的说话。在离泰前一天,乙某代表地陪向游客收取小费,每人每天10—20元人民币,对于泰地陪恶劣的服务,甲某夫妇慑于护照、机票在导游手中,遂违心付了100铢/人。
   整个行程泰地陪压缩或取消原订游览项目而频频加点,甲某夫妇受尽冷遇有苦难言,回国后向质监所投诉,要求赔偿2313港币/人及退还导游私自兜售的鳄鱼肉款项600港币。
审理认定:
   据质监所审理查明,甲某的投诉属实,造成质量事故有以下原因:
   1、领队乙某没有履行全陪监督行程计划实施的职责,并且在泰地陪侵犯游客权益时,没能维护客人权益,属失职行为。
   2、由于该团是并团,来自A社的甲某等4名客人是散客,B社的10人是团体客,并团后B社没有兼顾到散客的利益。
   3、甲某等由于没有参加B社召开的出团会议,对泰国游自费项目多的情况没有心理预备。
处理依据和结果
   对于要求索赔2313港币/人,甲某的依据如下:
   1.6日一天无人负责,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九条,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违约金,即l164港币/人;
   2.改坐快艇及加游野生世界,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第2款,赔偿1000铢/人,即333港币/人;
   3.强制收小费,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第6款,赔偿2倍小费200诛/人,即66港币/人;
   4.没有游览多个景点,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六条和第八条第1款,退赔250港币/人;
   5.导游私自兜售鳄鱼肉,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第5款,退还鳄鱼肉价款600港币。
   6.精神赔偿500港币/人合共:2313港币/人,2人共退赔4626港币及鳄鱼肉款项600港币。
   在协调处理此案过程中,旅行社和客人对索赔要求的第1、6项分歧很大。经咨询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的意见,认为6日的情形不属导游擅自离开团队,不适用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九条,因此对第1项的索赔要求质监所不予支持。至于第6项索赔要求,虽无理赔依据,但鉴于客人精神受损的实际情况,经质监所调停,旅行社愿给予客人300元人民币的补偿。
赔偿结果如下
   1.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第2、6款,退快艇、野生世界费用及2倍小费共400港币/人,2人共800港币;
   2.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六条和第八条第1款,赔偿少游的多个景点等费用共500港币/人,2人共1000港币。
   3.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第5款,退还鳄鱼肉款600港币。
   4.其他补偿300元人民币。
   合共退赔给甲某夫妇港币2400元,人民币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