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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旅游合同关系?
发布时间:2015-06-10 12:41 点击:数  
               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旅游合同关系?
   甘肃省商贸公司组织14人前往北京参观旅游,期限为9月13日至20日。9月11日上午该公司与北京某旅行社联系,旅行社当即传真回复有关报价,每人旅游费为750元,另外提出返程票手续费每人30元,旅游团到京后,交齐所有费用。当日11时左右,该公司传真致旅行社,提出在京的旅游行程安排和接待标准以及旅游费的报价。并注明以上行程,报价请确认,在传真件上加盖了该公司的印章。    下午2:30分,旅行社传真回复,对行程安排、接待标准和旅游费的报价表示接受外,仍提出应付火车订票费每人30元,到京后即交齐团费。商贸公司当日未再回复旅行社。9月11日下午17:40分,商贸公司组织的14人乘火车出发。
   9月12日,商贸公司传真给旅行社,称返程订票费手续费稍高,不得已由自己在京订票;团费由我方领队带去,先付50%,余款在离京上火车时给付。旅游团13日早到北京西站,望做好接待服务准备。旅行社收到传真后,立即传真回复:因贵公司确认时间太晚,我社无法接待。
   随后,商贸公司旅游质监部门反映,要求进行协调,督促旅行社接待即将到京的旅游团。经旅游质监部门从中协调,旅行社基于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和维护旅游者的利益,同意有条件接待该旅游团,商贸公司接受旅行社所提出的条件,即住宿费每人每天增加10元,到京即付清全部团款,返程票自理,不再收取手续费。9月13日晨,该商贸公司一行14人到达北京西站,旅行社按时前往车站接团,并按照商贸公司要求安排了食宿和参观游览活动。
   该商贸公司14人如期返回后,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称:旅行社突然中断双方业已达成的协议,为避免陷入无人接待的困境,我方又委托旅游汽车公司派车到车站接团,造成双重接站,损失租车费200元;为解决纠纷支付来往电话费150元;旅行社乘人之危,借机增加住宿费240元,我方迫于无奈表示同意。鉴于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请求旅游质监部门责成旅行社赔偿临时租车费、电话费和加收住宿费共计1190元。
案 例 分 析
   商贸公司与旅行社的旅游纠纷,争议的焦点是9月12前,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旅行社增加住宿费是否构成乘人之危。
   旅游质监部门经过审理认为,商贸公司的投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故对其要求不予支持。
   一、 9月12日前,双方的旅游合同并未成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见表示一致的结果,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该合同方能成立,并对合同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通过分析本案可以看到,在9月11日之前,旅行社与商贸公司就车票手续费及团费结算方式并未达成一致,因此旅游接待合同不能成立。所以并不存在旅行社单方解除合同的问题。本案中,商贸公司在合同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前,组织人员前往北京,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二、 旅行社增加住宿费并不存在"乘人之危"的说法,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之机,违反社会公德,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见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而旅行社最终与商贸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接待该旅游团,包括每人每晚增加10元住宿费的协议,是应商贸公司请求,协调纠纷的旅游质监部门在多次征求双方意见的情况下达成的,至此,双方当事人已就旅游合同条款形成一致意见,合同已依法生效,双方约定的条款应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 鉴于商贸公司所称危机的产生并非旅行社所为,故旅行社对此部分的费用不负有责任,损失应由商贸公司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