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四川民营旅行社协会!

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官网

顶部广告图
通知公告
主页 > 通知公告 > >文章内容
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章程(新修)
发布时间:2020-12-15 10:57 点击:数  
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章程
(新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民营旅行社协会是由四川省内旅行社及相关涉旅单位、团体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安全风险,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为本行业和会员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协作,沟通信息,协调关系;树立行业信誉,整合旅游资源部,拓展成员单位的发展空间,推动民营旅行社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    中共四川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
本会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本会的网址:www.sapts.org.cn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向会员单位及时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督促会员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社会各方面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旅行社及相关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系统研究旅行社行业发展的趋势和新特点;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创办本地区行业刊物和网站,向会员企业提供政策、法律、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服务;
(五)组织开展会员间业务交流、业务培训、技术咨询、会展、考察等活动,为会员间的业务合作、产品推介、信息交流、市场拓展搭建平台;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等工作;
(七)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各项行业自律性制度,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
(八)监督会员企业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和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协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会员企业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九)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按时缴纳会费;
(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无违法记录。
  第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简介及说明;
(三)由秘书处按本会章程;
(四)缴纳会费后,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4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采用差额选举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50%;
  采用等额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每届5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采用等额选举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采用差额选举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三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副会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全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向理事会报告;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 本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一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一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  本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离、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